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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蒲访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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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617号
  •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蒲访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蒲访春,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拉大道1533号58栋3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蒲访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与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缴纳诉讼费11883元,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2021年4月至7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蒲访春户口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行为,本院于7月决定对被执行人蒲访春限制消费。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李 嘉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立垚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蒲访春,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拉大道1533号58栋3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蒲访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严陵人民法庭与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缴纳诉讼费11883元,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2021年4月至7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蒲访春户口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行为,本院于7月决定对被执行人蒲访春限制消费。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李 嘉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立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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