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华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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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67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华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华;龚江波;李保辉;聂熊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龚江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聂熊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华、龚红波、李保辉、聂熊焰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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