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真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65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91执6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真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真荣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91执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真荣,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真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427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一、截至2020年6月20日止,被告张真荣确认拖欠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49519.20元、利息5785.66元,合计人民币507377.86元,被告张真荣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37元,由被告张真荣承担(已缴纳)。该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真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7377.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真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真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张真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存款余额18.69元;冻结张真荣财付通账户,存款余额6.81元;张真荣名下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无张真荣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不动产;经查询,张真荣名下机动车辆仅有一台雅马哈牌摩托车(牌号浙J×××××、注册日期:2008年11月22日)。2021年3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在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扣押被执行人张真荣所有的徐工牌EBZ160型悬臂式掘进机,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不对张真荣采取司法拘留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10时至2021年6月30日10时止、2021年7月19日10时至2021年7月20日10时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真荣所有的徐工牌EBZ160型悬臂式掘进机,拍卖已流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将上述机械以流拍保留价人民币26.88万元交付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案件执行费7474元。本次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人民币261326元。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真荣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玉石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某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