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康、黄利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3民初10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83民初10235号案件名称
孙康康、黄利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昆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康康;黄利民;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俞建东;郝兆海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3民初10235号原告:孙康康,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3197210051032,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孟子浜村(17)葛墓村14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林,昆山市锦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法定代表人:杨慧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东,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3196801128519,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吉山村(7)苗泾69号。被告:郝兆海,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5197609304918,住江苏省泗阳县爱园镇条河村七组41号。原告孙康康与被告黄利民、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俞建东、郝兆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康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珉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