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胜文、孟阿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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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司胜文、孟阿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司胜文;孟阿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胜文,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孟阿利,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执行司胜文申请执行孟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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