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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丰卜服装厂与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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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3767号
  • 案件名称

    曹县丰卜服装厂与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曹县丰卜服装厂;高辉;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3767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丰卜服装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投资人:李有晋,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西花元村西坡组15号。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辉,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曹县丰卜服装厂与被告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县丰卜服装厂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要求被告高辉对被告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辉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等原因而被退回。经查找,上述两被执行人实际地址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施风雅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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