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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高民与宋排元、李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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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13号
  • 案件名称

    曾高民与宋排元、李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曾高民;宋排元;李慧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13号原告:曾高民,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平,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排元,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李慧,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原告曾高民与被告宋排元、李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高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高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高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曾高民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相黎代理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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