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荣芳与刘仁鸽,陈曼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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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1950号案件名称
严荣芳与刘仁鸽,陈曼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严荣芳;刘仁鸽;陈曼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严荣芳,女,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 被执行人:刘仁鸽,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云辉丽都。 被执行人:陈曼丽,女,汉族,江津区几江街道云辉丽都。申请执行人严荣芳与被执行人刘仁鸽、陈曼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执1375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 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有养老金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1年7月27日,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323 54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渝0116执3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取被执行人陈曼丽养老金收入161 770元(每月扣划1 400元),提取被执行人刘仁鸽养老金161 770元(每月扣划4 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日,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3 5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1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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