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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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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40号
  • 案件名称

    王琦、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琦;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严;王倩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琦,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南路2010-6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号)。法定代表人:宋予忠,董事长。一审被告:刘严,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一审被告:王倩,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王琦因与被申请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严、王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一审被告刘严因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津03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该案正在再审审理期间。现再审申请人王琦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不再做审查,其再审请求并入前述再审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王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萍审判员  朱峰审判员  祁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四)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琦,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南路2010-6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号)。法定代表人:宋予忠,董事长。一审被告:刘严,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一审被告:王倩,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王琦因与被申请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严、王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一审被告刘严因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津03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该案正在再审审理期间。现再审申请人王琦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不再做审查,其再审请求并入前述再审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王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萍审判员  朱峰审判员  祁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四)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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