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喻鸿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4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4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喻鸿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喻鸿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4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喻鸿飞,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喻鸿飞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移送执行金额为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喻鸿飞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喻鸿飞银行账户,查封喻鸿飞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因喻鸿飞在服刑期间,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喻鸿飞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1612.6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喻鸿飞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梅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登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4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喻鸿飞,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喻鸿飞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移送执行金额为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喻鸿飞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喻鸿飞银行账户,查封喻鸿飞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因喻鸿飞在服刑期间,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喻鸿飞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1612.6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喻鸿飞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梅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登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