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221民初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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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221民初2388号案件名称
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戚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221民初2388号原告: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常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戚某某,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交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撤诉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土默特右旗永盛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满雪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茹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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