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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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郑海飞;李永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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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营业场所: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0610。负责人:蒋承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特别授权代理),银行员工。被告: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经开区东冶老基地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RYTDOE。法定代表人:郑海飞。被告:郑海飞,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被告:李永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郑海飞、李永诚、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秦 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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