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江海,戴叔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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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2744号案件名称
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江海,戴叔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江海;戴叔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2744号 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3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8252052C。负责人:吴文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医,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江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戴叔芳,女,1976年1月24日出身,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江海、戴叔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勇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向 琪书 记 员 谭万霞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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