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贾峰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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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贾峰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贾峰;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查干诺尔嘎查委员会;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214号之一原告: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阿苏如,苏木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柱,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峰,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三人: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查干诺尔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巴图巴雅尔,嘎查达。第三人: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敖登吉日嘎拉,嘎查达。-2-原告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与被告贾峰、第三人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查干诺尔嘎查委员会、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白 满 达人民陪审员 王 文 红人民陪审员 张 俊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敖日格乐-3-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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