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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磊、王鑫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恢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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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恢4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学磊、王鑫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学磊;王鑫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恢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磊,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王鑫森,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执行担保人:宋江营,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华街1195号。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6350号民事裁定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3执9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粤1973执恢2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2月25日。三、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6000元及利息。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粤1973执9417号执行裁定书。并据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鑫森的以下财产:一、车牌号码为粤S.K2F49的小型汽车一辆;二、车牌号码为粤S.F2A56的小型汽车一辆;三、车牌号码为粤S.6250U的小型汽车一辆;四、车牌号码为粤S.H567J的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6日下午14时对被执行人王鑫森予以司法拘留。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鑫森、执行担保人宋江营的财产作出如下措施:一、车牌号码为粤S-F2A56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鑫森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期限为两年,该车辆已抵押),但至今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二、车牌号码为粤S-H567J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鑫森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期限为两年),但至今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三、车牌号码为粤S-K2F49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鑫森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期限为两年,该车辆已抵押),但至今未能找到上述车辆;四、车牌号码为粤B-16AU7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江营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期限为两年),但至今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五、车牌号码为粤B.B2349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江营名下,由于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因此本院无法予以查封;六、车牌号码为粤B-972VQ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鑫森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期限为两年),但至今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七、本院依法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江营名下位于唐河县老关窝的房产(房产证号:80××16,查封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本院已依法向唐河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具体的查封单位、查封情况和查封顺位详见本院送达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要依法向相关的法院和部门进行债权的申报,如不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查封期限届满自行解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王鑫森、执行担保人宋江营户籍所在地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回复被执行人王鑫森无不动产登记情况,唐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执行担保人宋江营名下除上述房产无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限制高消费惩戒。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杰兰审判员  朱耀明审判员  刘浩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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