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国望、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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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905号案件名称
卓国望、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卓国望;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905号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74516755K。法定代表人:路敏,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国望,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现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国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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