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均芬与曹甲英,张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66号案件名称
曹均芬与曹甲英,张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均芬;曹甲英;张木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66号 原告:曹均芬,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隆。委托代理人:姚述良,四川省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木良,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甲英,女,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曹均芬与被告张木良、曹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曹均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木良、曹甲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均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均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均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曹均芬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晓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润杰-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陶淑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4民初4501号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9)辽0303民初419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