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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均芬与曹甲英,张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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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66号
  • 案件名称

    曹均芬与曹甲英,张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曹均芬;曹甲英;张木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266号 原告:曹均芬,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隆。委托代理人:姚述良,四川省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木良,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甲英,女,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曹均芬与被告张木良、曹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曹均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木良、曹甲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均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均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均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曹均芬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晓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润杰-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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