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展淑萍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知民初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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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知民初804号案件名称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展淑萍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展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0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展淑萍,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收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经审查,该诉讼请求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应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剑克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浩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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