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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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450号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45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2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6栋3单元1号,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张琴,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新市乡白云村四组94。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45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2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6栋3单元1号,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张琴,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新市乡白云村四组94。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事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晋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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