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洪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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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395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洪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洪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榆区沙河镇颜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仁,男,汉族,住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任李艳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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