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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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2970号案件名称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魏明月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2970号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11号海托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328160948H。法定代表人:奚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明月,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明月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向 琪书 记 员 谭万霞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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