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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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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115号
  • 案件名称

    傅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傅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115号被执行人:傅平,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傅平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傅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傅平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傅平承担本院(2020)豫072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十二项中“被告人童家荣、王鑫退赔被害人崔继60000元、夏莹莹60000元、金红梅50000元、蒋丽娟100000元”的连带退赔责任。因傅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2021年9月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60元,已退还被害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三、2021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傅平户籍所在地临澧县芭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傅平个人财产的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30日,本院委托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五、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六、因受近期疫情影响,无法到监狱询问被执行人其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标的285400元,实际执行到位260元,已退还被害人,尚余28514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铃铃审判员  王亚楠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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