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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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918号案件名称
高红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红涛;北京乐友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918号申请人高红涛,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北京乐友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法定代表人:申永青。申请人高红涛与被执行人北京乐友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1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红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乐友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260元(未包括相应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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