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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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675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任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67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变更主体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审查,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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