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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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057号案件名称
陈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057号被执行人:陈刚,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侗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追缴被执行人陈刚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陈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30日移送,于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从被执行人陈刚银行账户上扣划了1838.37元,陈刚主动缴纳了161.63元,并已于2021年9月10日上缴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院(2021)黔0622执105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怡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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