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进、江萍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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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092号案件名称
陈仕进、江萍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仕进;江萍萍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092号原告:陈仕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江萍萍,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陈仕进诉被告江萍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仕进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蕴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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