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5民初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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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5民初747号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海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5民初747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盘龙园。法定代表人:冯丽萍,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海燕,女,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赵海燕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德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登其其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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