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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义与姜九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1民初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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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1民初3372号
  • 案件名称

    王安义与姜九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安义;姜九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1民初3372号原告:王安义,男,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姜九芳,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义诉被告姜九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安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安义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安义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苗达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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