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真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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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982号案件名称
汪真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汪真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982号被执行人:汪真志,男性,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21)黔01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真志应给付罚金1000.00元,作案工具贵A×××××号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黔0121执98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二、通过网络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请求协助查询被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余额较少。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证券、股权、金融类理财产品等信息,车辆登记贵A×××××号面包车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汪真志正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和给付能力。四、通过传统调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廷华书 记 员 陈艳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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