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秀丽、范福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8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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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8762号案件名称
姬秀丽、范福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姬秀丽;范福建;刘文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8762号原告:姬秀丽,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范福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刘文文,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苍路东侧古运河南侧运河人家综合楼。负责人:孙明丽,该公司经理。原告姬秀丽与被告范福建、刘文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姬秀丽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姬秀丽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书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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