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润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3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3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润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润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润生,男性,1964年2月8日出生,511024196402081034,汉族,住威远县。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润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28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024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讯通嘉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党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77号 下一篇 珠海市向日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尹淑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402执1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