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磊、黄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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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356号案件名称
胡磊、黄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胡磊;黄长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磊,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生,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上诉人胡磊因与被上诉人黄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磊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其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琳审判员 马明审判员 古尔巴尔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也斯布力书记员 帕丽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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