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兰秀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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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661号案件名称
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兰秀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千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兰秀玉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8民初661号 原告:兰秀玉,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龙,(兰秀玉之子),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告: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法定代表人:赵云昌,董事长。原告兰秀玉与被告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兰秀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秀玉与被告千阳县草原天地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解决了纠纷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兰秀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秀玉负担。 审 判 员 马虹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娟书 记 员 胡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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