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川1803执6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03执650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03执650号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298元、欠款本金1212568元、利息171952.25元、律师费65000元。本院(2020)川18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克苏市大象物业有限公司、周立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718号 下一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董丽丽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恢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