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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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796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富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796号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罗纯山中路108号5栋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8W2D08B。法定代表人:张家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明,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祝富贵,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阳字琼书 记 员 郭彦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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