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勇、王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91号案件名称
王小勇、王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小勇;王小勇;黄社芳;黄社芳;张贞祥;张贞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贞祥,男性,1955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性,1971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乡企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黄社芳,女性,1972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原乡企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贞祥与被执行人王小勇、黄社芳借款合同纠纷(2021)陕05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佳、陆怡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22号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9)辽0303民初417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