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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0)辽0211民特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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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211民特32号
  • 案件名称

    董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董岩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1民特32号 申请人:董岩,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人董岩申请宣告董晓岳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董岩称,董晓岳系申请人的父亲。2010年10月24日,董晓岳去钓鱼失踪。经广泛搜查,但无结果。经多方查找,董晓岳至今未找到,所以请求宣告董晓岳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董晓岳,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董晓岳的父亲董长珠于1977年10月11日死亡、母亲徐当荣于2007年4月23日死亡。董晓岳与郭更菊于198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84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董岩,于199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10月2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周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信》,证明内容为:董晓岳于2010年10月24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2011年10月17日,大连市甘井子分局周水子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2011年1月6日,董岩到周水子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董晓岳2010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从其家(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嘴街11号5-1-3)外出后至今未归。家人到处寻找,没有下落。于是到派出所报警称失踪。” 2020年6月9日,大连市甘井子分局周水子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周水子派出所于2011年1月6日接到报警人董岩到所报案称其父亲董晓岳自2010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从家(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嘴街11号5-1-3)外出后至今未归,董岩确有报案记录。 申请人董岩申请宣告董晓岳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董晓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董晓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周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连市甘井子分局周水子派出所均证实,被申请人董晓岳自2010年10月24日走失,下落不明,至今仍杳无音信。被申请人董晓岳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董岩系被申请人董晓岳的儿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董晓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董晓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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