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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国、柳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6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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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6570号
  • 案件名称

    郭建国、柳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建国;柳金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6570号原告:郭建国,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柳金刚,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国诉被告柳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郭建国负担。审 判 员 陈伟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薛红玲书 记 员 吴 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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