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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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84号案件名称
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84号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沛公路北经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马村镇古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同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5元,由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文婷书记员 郭宇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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