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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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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293号
  • 案件名称

    郭某、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史某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293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史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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