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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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293号案件名称
郭某、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某;史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293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史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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