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2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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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207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东台小微企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存德,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杨建防水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文忠审判员赵永胜审判员陈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艳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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