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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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49号案件名称
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何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849号 原告: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MPN67G。法定代表人:蒋梅东。被告:何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飞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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