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刚、赵新勤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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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42号案件名称
刘晓刚、赵新勤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晓刚;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42号刘晓刚:申请人刘晓刚与被申请人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晓刚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808392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被申请人赵新勤、吕梁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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