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73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川0106民初17273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当事人原告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容,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吉晓蓉,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一巷12栋3单元54号。撤诉经过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裁定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书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