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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平德、张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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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23执402号
  • 案件名称

    卢平德、张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卢平德;张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卢平德,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乾,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跃,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全,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平德与被执行人张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德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2020)川142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7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张全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了冻结。通过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征求申请执行人终本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卢德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全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焱农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卢平德,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乾,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跃,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全,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平德与被执行人张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德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2020)川142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7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张全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了冻结。通过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征求申请执行人终本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卢德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全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焱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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