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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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069号案件名称
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仝晓密,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3165446L。法定代表人:姜海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罡,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路安居二期楼下。注册号:410381120015222。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该公司总经理。仝晓密与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8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仝晓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和审判员 :赵国钧审判员 :周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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