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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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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069号
  • 案件名称

    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仝晓密;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仝晓密,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3165446L。法定代表人:姜海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罡,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路安居二期楼下。注册号:410381120015222。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该公司总经理。仝晓密与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8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偃师市天王餐饮有限公司、王晓罡、偃师必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仝晓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和审判员 :赵国钧审判员 :周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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