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岩与重庆渝翔航空飞行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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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97号案件名称
马晓岩与重庆渝翔航空飞行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晓岩;重庆渝翔航空飞行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97号 原告:马晓岩,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X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重庆渝翔航空飞行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327771595B。 法定代表人:谭永平,董事长。原告马晓岩与被告重庆渝翔航空飞行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晓岩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岩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晓岩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榆晰 书 记 员 吴雪瑶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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