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宋国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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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82号案件名称
赵静、宋国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静;宋国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被执行人:宋国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宋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宋国坚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静案件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赵静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宋国坚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辆管理管理部们查询其车辆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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