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引军与马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7民初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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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040号案件名称
张引军与马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辉;张引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7民初1040号原告:张引军,男,生于1972年12月18日。 被告:马辉,男,生于1979年5月8日。原告张引军与被告马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34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1年4月承包了陇县气象局的花墙工程及菜园村老砖厂建设工程,原告给被告干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15340元,被告于2021年年5月26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5000元,尚欠1034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原告张引军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予以证明。被告马辉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本院在与被告马辉的询问谈话中,被告马辉认可原告张引军提交的欠条系其本人书写,并明确表示下欠原告张引军劳动报酬10340元的情况属实。原告张引军向本院提交的欠条被告认可,能够证实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引军在被告承包的陇县气象局的花墙工程及菜园村老砖厂建设工程中为被告干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15340元,被告于2021年年5月26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5000元,尚欠10340元至今未付。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为被告马辉承包的工程提供了劳务,被告马辉与原告张引军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34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马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引军劳动报酬10340元。如果被告马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依法收取2530元,由马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苏 妮书 记 员 刘 小 娟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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