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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强、邵泽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8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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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8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阮强、邵泽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阮强;邵泽权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阮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邵泽权,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82民特13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强与被执行人王邵泽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自行进行了协商,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经双方确认,邵泽权尚欠阮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邵泽权于2022年2月1日之前归还阮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23年2月1日之前归还阮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24年2月1日之前归还阮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对于利息部分从2021年9月开始按照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八厘计算在每月的月底之前支付给阮强,借款本金150000及利息全部归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完结,本案结案。现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81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邵泽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项 勤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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